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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安部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工作,截止11月共收缴各类枪支16万余支,其中各种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近4万支,查获私造、经营此类枪支的窝点357个。但是,目前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仿真手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今年4月6日,两名歹徒使用仿真手枪式钢珠枪和狩猎枪将深圳飞往北京的客机劫持到台湾,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现就坚决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配置钢珠枪、电击枪和催泪枪等仿真手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决禁止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和催泪枪等仿真手枪。枪支弹药和警械的生产、销售历来都是由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1986年11月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86]公发34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1989年11月,我部又下发了《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89]公(治)字94号)。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擅自作出的制造、销售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决定一律无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对本地区生产、销售、使用这类枪支的厂点、单位进行彻底清查,并予以取缔,产品立即查封,没收所有枪支弹药并查清来源,一追到底。收缴的枪支弹药,要全部销毁。


二、 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和有关配枪单位,以及保安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等一律不得配备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有的地方如已作出可以配备规定的,一律宣布予以废止。已经配发这类枪支的,由配发单位负责全部收回上缴销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首先把本单位办的或下属单位办的这类枪支销售点,彻底清查取缔。各部门要令行禁止,迅速开展清理配备这类枪支的工作。今后如再发现哪个部门、哪个单位配备这类枪支,要按违法违纪从严处理。


三、 继续开展查禁收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站、码头、集贸市场、旅馆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和经常性的治安管理,注意发现非法携带、贩运枪支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收缴其枪支,并依法处理。对问题多的重点地区要进行专项治理,对地下生产、销售的窝点要坚决取缔,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查禁收缴的行动。


四、 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生产、销售、使用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钢珠枪的,按照违反 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该逮捕的逮捕,该劳教的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电击枪、催泪枪等仿真手枪的,要坚决予以查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选择情节严重的此类案件在群众中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使群众能够自觉地遵守枪支管理规定,大胆检举揭发非法持枪者。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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