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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公安部关于坚决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假居民身份证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1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居民身份证作为我国法定个人身份证件,在社会各方面已得到广泛应用,发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和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广东、河南、广西、福建等地公安机关先后捣毁了若干处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窝点,黑龙江、辽宁等地公安机关查获了多起使用伪造身份证企图出境的案件,山东、天津等地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使用伪造身份证经常进行不法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据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去年1月至11月,仅深圳机场安检部门就查处了上千名企图持假居民身份证登机的旅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为了维护国家法定证件的尊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坚持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和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公安机关要对1993年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和使用、查验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查获的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下同)和为港澳台人员非法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及处理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例连同收缴的居民身份证报部。


二、 严格执行制发居民身份证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各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为不属于发证范围和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人员制发“关系证”、“人情证”或“异地制证”。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 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核查工作。公安机关的治安、户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向有关业务部门和社会用证单位介绍鉴别真伪居民身份证的基本方法,对发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要追查到底,涉及其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及时联系、沟通,协作查处。


四、 坚决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


五、 要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用证、管证意识,教育群众不买卖、转借、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

查处假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难度很大,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


199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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