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4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加快,交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日显重要。由于我国道路条件较差,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流量的需要,加之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以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因素。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全国死伤十几人和数十人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并有上升趋势。为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尤其是通过对一些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的报道,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教训及危害,以事实警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1986年3月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定期公布城市交通事故统计数字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的通知》([86]公发9号文件)精神,应用电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 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统计数字定期公布制度。在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播出交通事故四项数字时,应当增加分析内容和必要的画面。同时可以开设其他宣传交通安全的栏目与节目。
二、 为及时报道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各地公安机关要与电视台建立联系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各地电视台对交通事故现场或就事故原因、教训进行采访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帮助。各地电视台与公安机关应经常及时向中央电视台和公安部报送(微波传送)有关信息,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 开展上述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上述有关内容的制作与播出不得收取费用。
199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