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5]公发29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85〕公发29号)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城市建设迅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消防保卫任务日趋繁重。中央领导同志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非常关心,指示要尽快装备现代化的消防设施。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在这方面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目前多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仍不完备,防火管理水平很低,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这种状况如不及时加以改变,一旦高层建筑发生恶性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大量伤亡,而且会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今年三月六日,在公安部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不少外国记者对我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也一再提问,甚为关注。
现对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切实加强领导,普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把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0号文件批转公安部《关于全国消防重点保卫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的十项标准”,以及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经委、
公安部下发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本地区的高层建筑逐个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应责成单位领导立即整改;属于设计上遗留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方案,责成单位作出计划,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今后,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拒绝执行以致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节,严肃处理。
二、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各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火安全制度。督促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防火工作,把消防安全管理与经营管理、行政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教育全体职工严格履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负其责。要协助各单位建立和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加强防火知识的教育,制订灭火预案和进行灭火演练,一旦出现火情,能够迅速扑灭。
三、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完整好用。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配熟悉现代化消防设施的专职防火干部,加强防灾控制室的值班值勤工作。要重点做好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工程设施及其他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要检查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是否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是否畅通无阻,以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按照事前制订的计划,及时安全地疏散人员和进行有效的扑救。
四、 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和火灾扑救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注意培养或选调一些建筑防火审核、消防给水和电气工程技术人员从事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工作。对新建的高层建筑,一定要把好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关,务求不留隐患。高层建筑较多的城市,要根据情况,组建特种消防中队。各地要针对高层建筑的不同用途,制订灭火作战计划,进行实地演练。要结合城市的发展规划,提出购置登高和大功率消防车辆及自救设备的计划,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加快消防装备现代化的步伐。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要走在其他城市的前面,有计划地引进一些先进的消防装备。
请按照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于今年年底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