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边〔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加强对台湾渔船停泊点台湾居民登陆及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所持证件的管理,根据《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63号令)等规定,公安部制作了《台湾居民登陆证》及《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现就以上证件的申请、签发、证件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台湾居民登陆证》适用于随台湾渔船来台湾渔船停泊点停靠的台湾居民,有效期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的台湾居民须先向台湾渔船停泊点所在地边防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登记表》,并出示船员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对符合条件的,由边防工作站签发《台湾居民登陆证》,并在该证“签发单位”栏加盖边防工作站证件专用章。
二、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适用于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申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时,须先由经营公司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边防大队提出申请,填写《申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登记表》,提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件,并按照《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经营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公安边防大队签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并在该证首页加盖县(市、区)公安边防大队印章(水印)。《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中“出入港查验登记”栏中的“查验单位”处加盖边防工作站证件专用章,“备注”栏由边防工作站填写。
三、 《台湾居民登陆证》和《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的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数字代码、市行政数字代码、县(市、区)行政数字代码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申领<台湾居民登陆证>登记表》、《申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用章,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印发的样式自行制定。《台湾居民登陆证》和《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采用微机打印方式签发。
四、 各地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批准的证件收费标准,即《台湾居民登陆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公开证件的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要求,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所收费用的管理,按规定上缴。
五、 各地要加强《台湾居民登陆证》和《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的管理,严格控制证件的发放范围,做好对上述人员审批发证的查控工作。要加强对入境台胞的审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台湾法轮功分子、特殊政治背景人物从台湾渔船停泊点入境。
六、 《台湾居民登陆证》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的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OO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