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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发1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个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对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切实保证《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该法实施前,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 在干警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干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充分认识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特别要熟知其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条款。治安、户籍、刑侦、交通、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干警,还要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宣传教育中,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研究解决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坚决纠正和克服一切不依法办事的错误思想和习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和公安院校的作用,有计划地抓好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轮训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业务培训,以适应公安行政诉讼工作的需要。


二、 尽快建立健全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专职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安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将大量增加,工作难度也会相应增大。两年来治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实践证明,加强复议工作、设置专职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高其素质,对于减少应诉案件和取得应诉案件的胜诉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应当尽快建立复议、应诉指导机构;直辖市和地、市公安机关以及大中城市的公安分局应当设置专门的复议、应诉机构;县级公安机关设置专职复议、应诉机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复议、应诉机构原则上应设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直辖市和地市以下公安机关的治安、交通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或复议机构,负责有关业务方面申诉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接受上级法制部门的指导。各地要抓紧选调一批既熟悉公安业务,又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精干人员充实法制部门。编制名额可以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去年增编还未用完的地方,可以从增编定额中给法制部门增加适当的编制。同时,要给法制部门相应增加办案经费和装备,为做好复议、应诉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三、 对公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为了掌握情况,摸清问题,改进各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要有计划地对公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列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公安行政行为,特别是审批和实行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抓紧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尤其要下决心坚决纠正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动教养审批把关不严,收审面宽、超期和收审场所管理混乱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将执法检查和改进措施情况,于明年第一季度、最迟于明年六月底以前报告公安部。


四、 抓紧清理、完善与《行政诉讼法》密切相关的公安行政法规、规章。全国性的公安法规、规章和内部规定,由公安部统一进行清理。各地对现行有效的地方公安行政法规、规章,要按照程序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公布;对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对以内部文件为依据的公安行政行为,要尽快提出立法建议。


五、 要切实加强对各项准备工作的领导。《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头绪多,困难大,要求高,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时间也很紧迫。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项准备工作的领导,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厅、局长要亲自抓,并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局长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安机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如警力、经费、装备等,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争取得到妥善解决。各地公安机关在以上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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