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公[治]字66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
(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
(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
(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
(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
(六)管理流动人口;
(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
(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
(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
(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
(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
(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
(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
(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
(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
(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
(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
(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
(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二、 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户口登记机关,在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六、七、八项及履行其他户口管理职责时,可以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三、 查验和核查方法:
(一)执勤的公安干警在查验时,应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当场直观查验。查验时,应对证件进行整体识别。即对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塑封、印刷和相片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直观查验;认真核对持证人相片和登记内容;检查证件有效期限与持证人年龄、签发日期三者的关系;核对证件编号中出生日期码与持证人出生日期之间的关系,分配顺序码与持证人性别是否符合男性奇数女性偶数的规则。(详见本通知附件《关于居民身份证当场直观查验问题的简要说明》)
(三)报送上级机关检验。查验时如认为证件有伪造或变造嫌疑需进一步检验真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四)各级居民身份证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居民身份证查验和核查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机关通报情况。
四、 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核查工作。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下,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内容向有关部门介绍核查证件的基本方法。
五、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遇有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应当要求其出示临时身份证、暂住证、学生证和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明,以证明身份。对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应当要求其出示释放证明书和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以证明身份。
六、 各级公安机关在业务工作中所使用的有关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卡片中,应增设“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公民在办理涉及权益的事务时,不出示居民身份证(本通知第五条所规定证件和户口簿除外)接受公安机关核查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或暂缓受理。
七、 各业务部门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如出借居民身份证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等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依照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查验居民身份证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涉及到警民关系,因此,必须做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 通告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勤,不得徇私舞弊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并应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以不断完善和健全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