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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铁道部、公安部印发《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铁道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铁公安函〔2005〕938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2006年,部分城市将改烟花爆竹禁放为限放,由此引发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坐火车的问题将会增多。为了有效防止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火灾、爆炸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铁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与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铁道部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为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危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列车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 通告如下:

一、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二、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


三、 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车。


五、 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放置或者遗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保护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人人有责。广大旅客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同各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维护铁路运输和旅客安全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决保护并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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