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中共国营第二一八委员会:
1962年12月7日来函收到。你们提出的“三反”时对贪污分子经人民法庭判处刑事处分后,是否还需报人民法院批准的问题,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3月30日公布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三反”时人民法庭判处贪污分子刑事处分,不需报经人民法院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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