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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公安部关于“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传〔1998〕18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明发[1998]68号)收悉。经商部法制司,现答复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责任者,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对拒不承担的,公安机关应按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 49条的规定,对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责任者,如处以罚款,按造成违法外国人总数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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