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传〔1998〕18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你处“关于对造成外国人违法责任者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明发[1998]68号)收悉。经商部法制司,现答复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责任者,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对拒不承担的,公安机关应按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 49条的规定,对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责任者,如处以罚款,按造成违法外国人总数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