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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发文日期1983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中青联字05号、[83]教初字00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试行)([83]中青联字第05号、[83]教初字004号1983年2月24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发布)

建国以来,全国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忠心耿耿,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工作,为少先队工作倾注了自己的心血,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少先队工作蓬勃开展,鼓励少先队辅导员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作出新的贡献,特制订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

一、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刻苦钻研少先队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较好地掌握少先队教育工作的规律,成绩显著,富有创造精神。

3.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经常开展有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少先队活动。在活动中善于发挥队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队员受到良好的教育。

4.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二、 评选办法

1.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五年评选一次。

2.评选工作要建立在经常考察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特别要注意征求评选对象所在单位领导与群众的意见,使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确实为大家所拥护。

3.评选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征求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意见,推荐名单报团中央批准,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共同表彰。


三、 表彰与奖励办法

1.对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发给纪念品。给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和奖励,应当与优秀教师和模范班主任同等对待。

2.被评为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者,由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颁发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证书和奖章,召开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

3.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要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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