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1997〕693号
施行日期1997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于1994年7月6日制定的《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为各地巡警加强装备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但随着近几年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该装备标准中交通工具的装备标准已明显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现对《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装备标准试行规定》中巡逻车和摩托车的装备标准进行修改,即按队建制(30至50人)配备,巡逻车每队配备3至5辆,摩托车每队配备10至15辆。请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19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