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禁毒传发〔2013〕233号
施行日期2013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和主动登记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黔公禁毒传发[2013]14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意见通知如下:
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和主动登记的吸毒人员,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吸毒人员(含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员,下同)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不属于因吸毒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范围。吸毒人员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若不属于被注销的范围,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审验,该类人员的吸毒和戒毒治疗等前科记录不影响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审验。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