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4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47号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通字[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5]69号)实施以来,交通违法罚款缴纳工作进一步规范。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15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在继续推进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二、 跨省异地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由各地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的代理银行代收。
三、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是,被处罚人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缴纳罚款。交通违法罚款还可以通过网上支付、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
四、 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交通违法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已缴款证明。
五、 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根据缴款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并核对交通违法信息后,办理跨省交通违法罚款的收款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将罚款收缴信息转递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罚款收缴信息,更新已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记录信息。代理银行应当汇划罚款资金、转递信息给交通违法处罚地的财政部门,由处罚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当地国库。
六、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
七、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理顺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流程,完善票据管理,加强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八、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其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九、 为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前期将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发文。
有关工作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