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3〕1329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一案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赣公传发[2003]5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法,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包括被因挖补、撕揭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但已灭失的货币除外。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