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6〕46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公安部、国家教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由公安部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于高等学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公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二、 抓紧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把改革高校公安机构作为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挂帅,成立专门班子,抓紧实施。按照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认真调查摸底,充分听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的工作方案。全部工作力争在199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 确保平稳过渡。在组建新的公安机构、撤销原高校公安机构和恢复、加强保卫组织的过程中,必须紧密衔接,不留空档。在组建新的公安机构的同时,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公安机关和高校要密切配合,确保高校公安机构改革工作的平稳过渡。
四、 做好后续工作。有关高校和公安机关要共同认真细致地做好原高校公安机构民警思想政治工作,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继续发挥他们在保卫工作中的作用。高校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199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