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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1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治〔2011〕434号

施行日期2011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品种,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安全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现就各级公安机关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公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按照 《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公布了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等禁限放政策,为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一些地方没有认识到本地烟花爆竹燃放的严峻形势,未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政策;一些群众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突出,噪声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公安部共收到关于严格限制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全国“两会”建议、提案32件。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公安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大力推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 主动工作,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 《条例》、《意见》要求,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及早入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以地方法规、规章、标准、政府 通告等形式,细化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种类,将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纳入本地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对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城市,公安机关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在节日期间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为群众欢度节日增添喜庆气氛。


三、 强化宣传,引导群众和相关企业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针对本地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地点、种类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积极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特别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制定合理的购销计划,严禁其向群众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确保群众购买、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可靠。


四、 严格执法,确保禁限放政策执行到位。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力量,切实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巡逻执法和守卫看护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限放政策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伤人扰民问题的发生。要积极会同安全监管、质检、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整顿力度。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非法销售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非法销售超标、伪劣、假冒产品,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除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凡运输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要充分依托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查禁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区域协作、产销地配合机制,密切情况沟通,切实形成区域联合、联动查控、围堵非法烟花爆竹的工作合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部署落实。请各地认真汇总掌握贯彻落实情况,并认真统计、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制定情况表》(见附件),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联系人:张国亮;联系电话:010-66261964、911161964。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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