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教电〔2006〕309号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现决定自11月27日至12月6日,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集中开展校车排查和检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联合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校车的集中摸底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逐一建立档案。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校车集中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校车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不消除隐患禁止行驶。


二、 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计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纪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学校要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状,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


三、 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有关要求,组织专人深入到辖区内每一所中小学校,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 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不得放行。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违反规定的,追究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 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足够警力,加大对校车和集中运送学生的其他客运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各地要将整治情况于12月8日前报两部。


附件:开展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治统计表(略)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