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体计器物字[15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现将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公安厅(局)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出实施细则,报国家体委、公安部备案。
二、 对现有射击运动枪支弹药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请各地体委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切实查清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底数(包括使用中的、库存的和即将淘汰、报废的),清点后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所有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库、柜进行安全检查。配齐报警设备,建立健全安全、警卫、保管制度,并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三、 重申射击运动枪支不准私人持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给个人开具任何允许购买、持有等证件,特别对淘汰报废的小口径枪支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利用工作关系转让、私分、调换。
四、 对私人持有小口径步枪较多的地区(特别是青海、甘肃、四川、西藏、新疆、内蒙古、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力量对私人持有射击运动枪支(主要是小口径步枪)应进行严格统计登记,确属集体狩猎生产用的,按公用狩猎枪支管理;非法持有的一律收缴;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自费购买的,明令在公安机关重新登记,责其妥善保存,不准使用。
五、 射击运动用枪弹由国家体委统一计划订购、供应、调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生产厂家直接联系购买,禁止生产厂家直接向社会销售。
六、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射击运动枪弹被盗案件,应认真组织侦破,并与各地体育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运动枪弹的管理。
以上各项工作,望立即部署,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六月底前报国家体委、公安部。
199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