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检〔2001〕1037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作为边防检查机关管理内地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主要手段于1984年开始启用,近年来由于工作情况变化和机构调整,《证明书》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根据广州总站等单位的请示,将《证明书》的部分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 取消《证明书》的查验页和记事栏,将《证明书》内页分为资料页和使用说明两部分,签发机关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业务处或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边检处。
二、 《证明书》内页规格为21cm×14.5cm对折式,白卡300克纸,标题字体为隶书小二号,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见附件)。
资料页内容为:证件编号、船舶名称、船员定额、船舶种类、载重吨位、船籍港、船舶所属单位、证件有效期、交通主管机关的批复文号、边防检查证件签发机关(加盖证件专用章)、签发日期。
三、 《证明书》编号共9位,前三位为单位编码(采用国家标准的单位信息编码),如广州总站为544,广东省边防局为F44;中间两位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为01;后四位为证件编号。
四、 《证明书》的封面不变,内页项目实行电脑打印,有效期、签发机关、审批管理权限、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 新《证明书》自2001年9月1日启用,此前各单位签发的旧《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附件:《证明书》内页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