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快全国城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今年8月公安部下发了公通字〔1996〕43号文件,召开了“全国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建设工作漳州现场会”。当前,各级公安机关正在抓紧落实漳州会议精神,按照公安部的部署,力争在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地、市以上城市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一些地方也以此为契机,加快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技术建设的进度。从前段时间各地的技术建设情况看,大部分城市公安机关已经或正在进行技术调研和初步规划设计,发展顺利。但也有一些地方不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不注重报警系统和指挥系统的建设,片面追求技术上的高、新,贪大求全。为此,公安部将尽快制定“城市公安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技术建设的基本标准”的规定,现先就当前急需解决的若干技术问题,通知如下:
一、 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建设要树立战略观念,按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的总体要求科学地设计接警、指挥、出警、处警、反馈等工作程序,采用必不可少的通信技术装备,以能形成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年底之前开通110报警服务台。
二、 在“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的技术建设中,要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为基本要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切实注意综合利用现有公安通信、计算机等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所选设备要坚持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部、委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 指挥中心和通信、计算机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共同规划和制定“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的技术建设方案。指挥中心要加强对“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提出技术建设的业务需求。通信、计算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围绕指挥业务和快速反应机制的需求,改进值班制度,加强运行管理、日常技术保障,搞好“110”报警服务台和指挥中心技术建设系统工程,满足业务需求。
四、 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特别是电信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协调,认真落实公安部、邮电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定期就“110”报警服务台、指挥中心技术建设中的问题与地方电信部门交换意见,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