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我部1991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大力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狠抓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1]22号)中规定:“坚决制止公路行驶的大客车载客超员。考虑到我国客运车辆和公路客运的实际情况,交通运输部门的客运班车可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规定载客,其他客运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核定数量载客,不得超员。特别要控制在山区公路行驶的客车载客超员违章。”鉴于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执行。客运车辆载客人数,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规定执行。
199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