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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字第61号 2011年12月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沪高民四(海)他字第1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5号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 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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