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3.12.28
【实施日期】 2013.1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