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1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卫生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对强制检查、治疗性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性病是一种传播 快、后果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它的蔓延,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祸及子孙后代 ,损害中华民族素质。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对这些人强制进行性 病检查、治疗,是控制性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 要措施。因此,强制检查、治疗性病不仅是一般的医疗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政 治工作。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 切实抓好,并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二、 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强制性 病检查、治疗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卖淫嫖娼人员 的组织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治疗、监测工作。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检查性病,卫生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员到羁押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员1次不足5人时, 公安部门可以将被检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检查,卫生部门应当做到随到随查。对 未及时通知的或接到通知超过规定时间未去检查或到门诊当日未查的,要追究单位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要进行强制治疗。由公安部门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组织隔离管理,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或指定性病防治单位定期到收容教育 所进行治疗,直至治愈。收容教育所应为性病防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 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在对查获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期间,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保护性预防措施。直接参与这项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性病常识,定期体检,享受必要的保健;工作时要穿隔离衣、戴手套,并注意周围环境及使用物品的严格消毒。对病人实行隔离管理,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四、 合理解决强制性病检查治疗的经费。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性病检查治疗的 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 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性病检查、治疗问题,可以参照本通知有 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卫生部、公安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