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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9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林安发〔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现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方)管理为主,本级地方公安机关和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管方)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前,要与协管方充分沟通酝酿。

主管方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前,必须事先征得协管方同意;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主管、协管双方要按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民主推荐和考核考察等工作,避免重复考察。

第五条主管方就任免、调动事项征求意见时,应正式行文(随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提拔任职的还应附考察材料),先征求本级地方公安机关意见,再征求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意见(随附本级地方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协管方应在收到主管方征求意见材料一个月内作出回复。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条件,熟悉林业和公安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选拔任用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还应充分考虑森林公安的业务特点,优先从森林公安后备干部和熟悉森林公安工作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第七条从森林公安系统以外选拔的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同时,被选拔干部任职后,必须将其人事、工资、党务等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并转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调离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将其人事、工资、党务等关系一并转出。

第八条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及时将任免职通知抄送协管方。宣布任命前,主管方主要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到任后,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

第九条主管方应主动邀请协管方参加对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考评工作,并将考核考评结果抄送协管方备案。

第十条协管方对协助管理的干部应当做好考察了解工作,并主动向主管方反映有关情况,提出调整使用建议。主管方要充分尊重协管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加强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一般按照正职不少于1:2、副职不少于1: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注重对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名单抄送协管方备案。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深入贯彻中央《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进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或实行高配。

第十三条主管、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中加强联系,加强协商,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公安机关干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协管方不予认可;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垂直领导的除外)实行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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