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传〔1993〕31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的通知》(公通字〔1991〕102号)下发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本上都能按照要求积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为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现决定从1994年1月起,正式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是交通管理工作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推广工作班子,在实施该“系统”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抓好数据传输工作,已配备的技术人员要保持其相对稳定。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交通事故原始数据盘(压缩盘)送到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由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统一向公安部传输。


三、 在传输工作中,如果计算机传输网络出现故障,请及时将《交通事故统计月报表》及附表1传真报部。


1993年12月9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