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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 行动重点

(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 行动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地要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排查案件线索,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为开展行动做好准备。

(二)集中行动阶段。各地根据排查掌握的传销活动情况和案件线索,在7月16日至8月15日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打击行动,从重、从快查处传销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解救、教育、遣返受骗参与传销人员。同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打击传销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让传销无立足之地。

(三)检查总结阶段。各地对集中行动有关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要注意将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广到日常工作中,推进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此次行动的整治效果和工作表现,将作为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省(区、市)开展集中行动的情况应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


三、 行动要求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打击传销集中行动是深入开展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开展好集中行动。各地要继续按照《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将成立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二)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首先,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配合,对重点地区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对大要案件共同开展调查,对重要传销窝点共同予以取缔。其次,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教育、司法、金融、通信管理、宣传、监察等有关部门继续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并积极取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支持,形成打击合力。第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提高执法效能,打击传销以直销监管、公平交易部门为主,企业注册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在登记注册信息查询、调查取证、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配合开展工作;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销广告的监管,对发布传销信息、为传销组织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依法予以查处;法制部门要深入研究传销违法活动的特点和变化,为严厉打击传销提供法律支持。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之间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集中行动。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在集中行动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做好对各项部署落实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加强传销犯罪大案要案的侦办力度,及时侦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并及时通报经侦部门依法处理;刑侦部门对因传销活动引发的盗窃、抢劫、特别是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要快速出击,快侦快破,及时解救受害群众;网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上监控,发现、处置网上传销违法犯罪有害信息,发挥网络侦查技术作用,积极配合经侦部门侦破涉网传销案件。

(三)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将排查出一批重点案件实行督查督办,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也要排查确定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并进行督查督办。要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集中全力侦破一批传销大要案件,坚决取缔一批涉及人员多、影响大、跨地域活动的传销组织,摧毁传销网络。将查处的传销参与人员记录在案,尤其是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详细记录,并形成档案。要集中清查传销人员易于聚集的跨界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特别是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加强对酒店、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的管理,反复清查,不留死角。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事先防范,加大防控力度,严防传销渗入和本地人员被骗往外地从事传销,特别是防止在农村发展下线,以及在学校诱骗学生参加传销情况的发生。

要本着严惩首要分子、教育挽救多数群众的原则,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以及教唆、煽动、组织传销人员暴力抗法的首要分子,要从严打击;对传销一般参与人员,以帮助教育为主;对多次参加传销,影响恶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要依法严惩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尤其是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违法行为。

(四)夯实基础,注重加强防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摸清辖区内传销活动情况,实施精确打击。要深挖线索,摸查根源,抓上线、打头目,坚持一查到底。要建立一级抓一级的快速反应机制、责任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遣返、接收和稳定工作。在行动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派出所,以及社区管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要建立基层监管防控网络,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防止传销复发、渗入,巩固打击成果。

(五)多种形式,提高宣传实效

本次行动要以提高宣传实效为着眼点,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充分利用包括政府网站在内的中央级媒体,也要利用地方媒体资源,扩大覆盖面。针对传销组织采取的“洗脑”、“反宣传”等手段,要采取相应措施,通过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件、出动宣传车、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单、发送手机短信、传销人员现身说法、召开公审大会、现场咨询解答、对查获的参与传销人员集中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刻揭露传销的欺诈、害人本质,增强宣传教育的渗透力,教育群众不要相信传销组织所谓“合法传销”、“一夜暴富”的欺骗言论,引导群众增强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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