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76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发〔1976〕26号
施行日期1976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现将解放军总政治部一九七六年六月八日(1976)政干字第5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审批随军家属户口时掌握。对于随军家属的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原则下,也要考虑到部队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政策应予落户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落户政策的,要主动联系,耐心解释。
附件:1.解放军总政治部(1976)政干字第51号
2. 解放军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略)
附件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
([1976]政干字第51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军政大学政治部:
据反映,在审批干部家属随军时,有的单位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家属控制不够严,有的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和非直系亲属批准随军,有的干部已确定转业回原籍公社工作,还为其办理家.属随军手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教育年纪较轻的干部,把家属留在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不要急于随军。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
二、各单位在审批家属随军时,仍应遵照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和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转发的国务院[1964]3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别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要严格控制。
三、干部已确定转业回本人或爱人原籍县、市以下地区(包括县、市)工作的,其家属子女一般不宜再批准随军。
总政治部
一九七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