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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2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水上户口登记制度,自一九五七年建立以来,经过十年内乱破坏很大。目前水上户口簿册证件不统一,漏洞较多。为了严密水上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水上生产、航行、运输的安全,决定重新统一内河(包括江、湖、泊,下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 《船舶户口簿》。凡在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一家立为一户,发《船舶户口簿》。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国营航运、水产、运输等单位中,经常居住在船舶上的人员,可登记常住人口,按单位立户,不属分支机构不在一起的,分别立户,发船舶集体户口簿。

《船舶户口簿》的项目和式样规格,安我部(81)公发出(治)105号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二、 《船民证》。凡常年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论船民户、船舶集体户和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除省以上水运、港务、渔业等国营单位的国家职工外,一律发《船民证》。


三、 《临时船民证》。凡临时(包括轮换的)到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离开本省辖区的,发《临时船民证》。省与省毗临地区的船只来往频繁的,有关地区可协商采取变通办法执行。在本省辖区内航行的,是发《临时船民证》,或发其他简便证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自行决定。

《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四、 实行日期。《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内河统一实行,各地原用的《船民证》届时停止使用。但在实行前,应对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五、 申领手续。船民申领《船民证》或《临时船民证》,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申领船民证登记表》,并交最近二张半身脱帽照片。未设派出所的,由公社或镇代为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应认真审查,严格掌握发证范围,报县、市公安局统一编号签发,并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县、市公安局钢印,收取工本费。过去发有《船民证》的地区,在签发新证时收缴旧证。船民遗失《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时,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申领手续,经审查属实,补发新证。

船民迁出或转业陆上,应向发证机关登记缴销证件。


六、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印制。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和发给的《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式样(附后),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并在右上角“字”前冠以省、市、自治区简称。《申领船民证登记表》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自行制定。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要加套透明塑料皮。


七、 内河船舶出海作业时,应向边防公安机关另行办理出海手续。出海证件在内河可以通行。


八、 少数民族地区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可加印少数民族文字,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查照。

以上各项,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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