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2〕554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法〔2012〕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992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
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1994年6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
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两个文件已经不符合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要求。为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公安机关良好执法形象,决定不再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 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再援引这两个文件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不得以未支付费用为由拒绝依法发还被盗抢车辆。
二、 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号)和《公安部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财的通知》(公刑[1998]725号)等通知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办案补助费、奖励费等各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对执法办案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的,上级公安机关要对办案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