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传发〔2003〕221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基层基础、派出所工作指导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治安处:
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2003年8月15日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
8月7日,公安部公布了《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这是公安部及全国公安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重大举措。为不折不扣地做好其中七项涉及户籍管理的便民利民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户口迁移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 关于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如要求办理户口迁移,仍执行原有政策。
三、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 关于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问题
凡是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既可以在其父亲也可以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五、 关于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求恢复户口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六、 关于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