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出境证件必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指示,加强公民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决定对现行护照进行较大改革,启用新版护照。为取得经验,保证于1993年3月31日前在全国(不包括驻外使领馆)顺利启用新版护照,先由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的17个发照点从1992年8月15日开始签发新版护照。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 新版护照的签发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六局研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规范》,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签发护照。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对《规范》提出修改意见。
二、 指定专人负责写照机、塑封机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尽快做到熟练操作、准确无误、保证护照的签发质量。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不得由一人承担签发护照的全过程。
三、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启用新版护照以后,即停止签发原版护照。已签发的原版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不再延期;申请延期的,可换发新版护照,收回原版护照,或对原版护照进行作废处理,交还持照人。同时抓紧清理尚未使用的原版护照,登记造册,尽快报公安部六局,以便统一调配使用。
四、 如遇写照机、塑封机、计算机等发生故障无法使用,应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可手工填写护照,但必须使用钢笔(黑色墨水)正楷填写,并塑封。为保证签发护照的质量,可以临时聘用写照人员。
签发新版护照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随时告公安部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