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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3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 各地要结合《人民警察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集中整训的办法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教育整顿。整训期间,认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着装队列的基本训练,使每名人民警察都自觉遵守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容警姿端正,养成良好的习惯。要严格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 加大纠察查处力度,整顿着装和警用标志使用秩序。 整顿期间,要认真组织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纠察勤务。纠察勤务可由巡警负责,也可组织专人负责。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举止不端庄的人民警察进行批评教育,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纠察和无理取闹的可以扣留其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服装、警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 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整顿工作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政工、纪检、治安、被装等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公安机关要把整顿警容风纪和加强警用标志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教育整顿与业务工作的关系,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搞好检查验收。要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加强宣传报道,形成一定的舆论声势,树立正面典型,揭露假冒行为,提高人民群众识别真假警察的能力。这项整顿活动的开展情况,请各地于9月底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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