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05号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105号 2000年9月12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泰州海关的请示》(苏政发[199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泰州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 核定泰州海关人员编制2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泰州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