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2017年1月20日 公复字[2017]1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6]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及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以后又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无论发生几次,均认定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 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适用法律问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关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