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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禁毒〔2002〕434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公安厅禁毒处:

你处《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标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同时你们《请示》中涉及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饭店经营者直接向顾客(主要是过往就餐的汽车司机)推销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仅可以致使顾客吸毒成瘾,而就餐的司机吸食安钠咖后驾驶汽车,其吸毒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将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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