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9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公安部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刑事侦查局。

公安部

2019年12月9日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一)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非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具备弹药组成结构,且各部分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发射的,应认定为弹药。

2、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非制式气枪弹,与境内外生产的制式气枪弹外形、规格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气枪弹。

3、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

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四、 附则

(一)对同一类型的枪支、弹药及其散件,因数量较大等原因无法进行全部检验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二)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程序,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执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