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1年05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办医政发〔2011〕73号
施行日期2011年05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根据《禁毒法》规定,2011年1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以下简称 《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 《办法》,进一步加强吸毒成瘾认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是禁吸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认定工作。
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办法》要求,积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具备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受委托医疗机构要依法开展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质保量完成认定任务。
三、 省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办法》要求对承担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开展培训考核,确保由考核合格的人民警察完成吸毒成瘾认定;要在辖区内统一规范认定工作委托函、认定报告等文书,并协调落实认定工作有关费用。
四、 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认同、支持认定工作,营造禁吸戒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前将指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名单分别报送卫生部、公安部备案。开展认定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卫生部医政司、公安部禁毒局联系。
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联系人:张小娇、李文婧
联系电话:010-68792824、68792194
传 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zhc@163.com
公安部禁毒局联系人:朱孟鑫
联系电话:010-66261652
传 真:010-66266650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