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卫生部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 通告如下:
一、 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二、 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三、 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四、 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五、 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六、 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七、 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八、 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