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0〕11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