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4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青海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解释治安案件受理和查处指标的请示》(青公请字[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发现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报案、举报的,群众扭送的,受害人控告的,违法犯罪人员自首交代、揭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追究时效的,不作为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数予以统计,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才认定超过追究时效的,仍应作为发现受理治安案件数予以统计。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以应受较重处罚的一种行为统计为一起案件;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作为两起或两起以上案件分别进行统计。
二、 查处治安案件是指报告期内公安机关对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案件。对于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查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作为刑事案件统计,不再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对依法立为刑事案件经侦查后依法改为治安案件的,作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统计);经调查认定为治安案件的,作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其中,一案涉及多人,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统计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经调查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追究时效不再处罚的,仍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一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以实际构成的案件起数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一人实施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以处罚较重的一种案件统计;经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四岁免予处罚的,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经调查证明行为人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治安案件的,无论是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还是裁决,均统计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即使经公安机关调解,也不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