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