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3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公边字20号
施行日期1983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南朝鲜大量输出劳务,在各国船舶上当船员,随外轮来我国港口的也越来越多。有的外轮上全部或绝大多数为南朝鲜籍船员。他们中有的持南朝鲜海员证件,有的持其他国家的海员证件(注明为南朝鲜国籍)。目前,各港口对他们的登陆管理,出现了不一致的做法,以致引起船员不理解。为统一管理办法,经商外交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同意,对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关于南朝鲜籍船员管理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南朝鲜籍船员要求登陆,应同其他外籍船员一样,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
二、 凡经批准登陆的南朝鲜籍船员,不管持那个国家的海员证件,均签发本航次在本港有效的《登陆证》,以示对与我建交国家的海员有所区别。在签发《登陆证》时不填写国籍。
本通知下达后,凡过去的规定与此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