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7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境出〔1997〕803号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公民因下列紧急事由,需尽快出境的,可以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
1.出国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
3.出国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
5.出国治病,情况紧急的;
6.前往国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7.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 公民在办理护照时申请加急,除按《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提交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紧急事由的相应证明材料。情况特别紧急,暂无法提供足以证明事由急迫的有关材料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合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先予受理。
三、 急件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情况特殊、 确有需要的,应在当日办结。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确保证件制作、签发的质量,方便持证人及时出境。
四、 办理急件不另行收费。每本护照工本费和手续费仍分别为100元和5元人民币。
199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