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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信传[86]594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其中包括“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最近,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有些工厂的工人,为了能让子女顶替工作,纷纷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更改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将年龄由小改大到退休年龄,更改的幅度小则二三岁,大则十来岁,据郑州市公安局反映,一个派出所在两天内就有近两千人要求更改出生年、月、日。这样既影响了一些工厂的正常生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又干扰了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为此通知如下:

一、 在传达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规定过程中,即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前,各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一律不得更改居民户口簿上的出生年、月、日。


二、 国务院文件下发后,公安机关已为某些人更改了出生年、月、日的,一律无效。全国经第三次人口普查,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大部分已经核实更改,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


三、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户口管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对不按规定擅自更改出生年、月、日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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