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请示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并报司长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持卡人表示愿意偿还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偿还的,不构成诈骗,由发卡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息处理。
二、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偿,拒不偿还或逃避隐藏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三、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虽表示愿意偿还,但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期限内拒还或无偿还能力的,以诈骗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定。
四、 对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处理该问题应以持卡人是否具有恶意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透支的款项是否全部清偿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附
江西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
(1994年7月8日)
公安部法制司:
最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办理了一起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巨额现款额件。持卡人易武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南昌市人),于1994年4月10日,在中国银行江西信用卡公司办理长城卡后,先在南昌市洛阳路储蓄所持卡领取现金600元。不久,乘飞机到广州、北京、天津、湖南等地游山玩水。除用长城卡在多家银行支取现金外,还用卡支付住宿费,购买金首饰、手表、衣服、录放机等物品,共透支人民币8万多元。透支款已挥霍一空。6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6月23日,易武军的家长为其补偿了全部透支款,要求放人。
此类案件在我省已发生多次。如何定性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请给予答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