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2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今年一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出国留学问题纪要》(厅字[1990]4号)规定:“对自费留学要正确引导。凡国家公费培养的大学生毕业以上人员,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严格执行五年服务期的规定。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和研究生不得退学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三年级以下的大学生在偿还培养费后方可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今后,凡具有大学学历的人员申办自费出国留学,归口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审核,经核准后方可到公安部门申办出国手续。”现就公安机关受理具有大学学历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申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国家公费培养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含大学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毕业或肄业,在学或退学,下同)的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含出国勤工俭学),除按原规定须办理的申请手续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四)项的规定,要求提交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证明,才能予以受理。
二、 为确认申请自费留学公民的文化程度,申请人在依法提交的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含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意见)中,除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出境事由和单位的意见等项目外,要求将“文化程度”一项填写清楚、准确,如申请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须写明是公费或自费,毕业或肄业,在学或退学。
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执行。
四、 关于国家公费培养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关事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负责解释,各地公安机关不要回答这方面的询问,避免口径不一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公民申请因私出境的动向和变化,及时向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