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6〕132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发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发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6〕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水平,自1994年以来,我局在驾驶员违章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磁卡和IC卡管理系统的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仍在进行。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在未请示我局的情况下,自行出台交通管理智能卡。据了解,有的全套引进国外的技术、设备和系统;有的出台时改动了作为国家法定证件的驾驶证,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这些作法违反了国家发展金卡工程的政策,而且会造成全国驾驶证管理制度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今后全国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
运用高科技管理手段,促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迈进,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方向是正确的。开发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是一项关系到整个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相关法规、标准的修改工作。根据国家关于金卡工程中非银行卡发展和应用的政策,实施各种非银行卡系统必须立足于全国统一,立足于现代化管理,立足于方便管理,立足于方便群众。因此,只有做到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才能使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下去,也才能使其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高科技、现代化的管理作用。我局研究决定,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必须经试点运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国逐步推广。这项工作要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分阶段逐步实施。为此,我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的统一规定和标准。现就全国试验、实施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开发驾驶证IC卡要与驾驶证改革相结合。公安部将制订全国统一的方案和统一的标准。包括:驾驶证规格、式样,智能卡芯片格式,手持读写器规格、工作方式,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及其系统的运行方式,交通违章项目的代码,交通违章记分标准等。
二、 未经我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任何形式的驾驶证IC卡,更不得与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管理规定发生矛盾。已经开展的要立即停止。
三、 全国开发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的工作将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待全国统一标准出台后,由公安部指定地方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开发驾驶证IC卡管理系统将以国产工艺、技术为主,尽可能避免使用大量外汇进口国外成品,减少对国外技术、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序,支持我国民族电子工业的发展。
五、 各地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出台前,可以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抓紧建立、完善交通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此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统筹进行。
请各地认真按照上述精神,做好驾驶证IC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19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