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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1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责中担负着大量的行政审批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为保证 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和严格贯彻执行。治安、边防、出入境、消防、交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行政审批任务较重的部门,要将组织学习 行政许可法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做好 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在明年7月1日前将从事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和分管领导集中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和准确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舆论宣传工具对公安机关的学习、贯彻活动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 继续抓紧做好公安行政许可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一些涉及公安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工作,及时清理现行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且属于公安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依照程序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对因公安行政管理需要必须实施行政许可,且应当制定行政法规,但一时不能制定的,应当由公安部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需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 清理公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明确依法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主体。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关原则上限定于一级公安机关,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于根据执法实践确需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并加强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清理中发现有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安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无法律、法规授权仍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纠正。清理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工作要在明年2月底之前完成。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机关或者组织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四、 改革实施公安行政许可的机制和相关制度。 行政许可法的许多具体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对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对公安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公安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办理的,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推行“首问负责制”,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转交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需要当事人知晓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向当事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推行“一站式服务”,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故意刁难。


五、 加强对公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对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安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本部门制定的有关公安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公安行政许可决定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还要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是将实施行政许可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并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取消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被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和变相审批。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落实后续监管措施,依法履行好职责,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消极不作为等现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增加公安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上有所突破。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全面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上来。


六、 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和所担负的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防止由于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而导致出现违法现象,防止产生畏难甚至抵触情绪,致使某些方面出现管理脱节。要通过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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